编号: 将登告字(2017)第110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将执字第1050号之三文书以及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将执字第1050号之三,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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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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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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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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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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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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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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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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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用(2007)第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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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弘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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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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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古镛镇日照东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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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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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权证2011字第04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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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弘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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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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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古镛镇日照东门水木银华2号楼5层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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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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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权证2011字第0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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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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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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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古镛镇日照东门水木银华2号楼5层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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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 年 1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