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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将登告字(2017)第111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将房预按2014字第022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将乐县古镛镇上河州江滨天城3号楼4层404室
预告登记义务人:郭东华、张吉玲
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