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我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步伐(以下简称开发区),吸引境内外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将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制定本优惠措施。
第二条 凡来投资的境内外客商,不论国内外资金,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享受本优惠措施。
第三条 开发区根据项目投资额确定项目入驻中小项目集中区或单独供地。
第二章 用地方面
第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项目用地凡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符合国家“双控”标准,并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代办土地权证。供地年限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发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达到“三通一平”,按最低出让价6.4万元/亩价格出让(含土地出让金)。对投资者按开发区规划自行开发平整的,按最低出让价3.8万元/亩的价格出让。国家有调整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单独供地入驻企业自供地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完毕每亩奖励1万元,两年内投产并正常运行每亩再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对于入驻中小项目集中区的项目其优惠措施:
一、凡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中小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企业可选用租赁、购买、自建标准厂房等方式,在中小项目集中区从事生产经营。
二、凡进入中小项目集中区的企业可共享开发区职工公寓、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但需规范管理、费用自付。
三、标准厂房建设方式有:
(一)自建自用。即项目业主自带项目入园,所带项目已经有关部门立项报备,允许在规划区内,按照统一的规划和设计要求、经审图后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有关规范协议,由项目业主自行建设,产权归建设方所有。开发区按每亩6.4万元地价供应,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业主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按要求建设完毕,并经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员按规范协议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按每亩1万元奖励。自供地之日起两年内达标投产再奖励2.4万元,未达到规范要求不予奖励。
(二)合建出租。即开发区管委会以土地(每亩6.4万元)为出资与其他投资主体合作共建标准厂房。该方式土地所有权属开发区管委会,房产所有权属对方,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合建的标准厂房主要用于对外租赁,租赁收入10%归开发区管委会。为激励投资者参与开发区建设,租赁收入前三年开发区管委会不收,从第四年起按10%收取。这类产权今后允许转让,转让过程中地价增值部分双方各占50%,房产增值开发区管委会不参与分配。
(三)自建出租:即投资方以每亩6.4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厂房,主要用于对外租赁。该方式土地房产权属投资方,今后允许转让。
四、职工公寓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方式:
开发区允许各种主体参与职工公寓以及其他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但其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此类建设用地按每亩6.4万元供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谁投资,谁受益,并允许投资商依法转让。
五、集中区内项目征地到中线,开发区水、电、路、绿化、供气等配套设施到集中区外,区内配套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建设,企业共享,费用按用地面积分摊。
六、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从第二层起(同底层面积),每加盖一层每亩再奖励1000元。
第七条 以最低出让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建好厂房后允许转让,其转让后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否则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地面物由项目业主自行处置。凡项目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未动工建设的取消所有优惠条件,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开发区管委会将收回所供土地,原支付的购地款不予退回。
第八条 自建或购买标准厂房所需信贷资金开发区管委会将无偿提供担保。
第三章 规费方面
第九条 开发区对新办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对新办企业头两年涉及县本级征收的其他行政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对于入驻开发区前十家企业所有规费全免,以后入驻的企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后再减半征收。
第十条 对新办企业头两年,涉及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县本级征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第十一条 对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根据规划和不同地段区位,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被有关部门评为三星级宾馆并获得评定证书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
第四章 服务方面
第十二条 实行新办项目代办服务制,对新办项目有关报批、核准、办理证照等手续,业主提供材料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代办。实行“一条龙式”全过程服务。
第十三条 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在将乐入学,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方便入学,不受名额限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相同。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开发区建立入园项目评审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鼓励科技含量高、环境友好型项目入园,围绕半固态轻合金加工、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等产业,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定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 建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在科技含量、单位面积税收等方面,按企业购地面积给予扶持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一、对新办企业投产后三年内被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工业用地每亩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确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工业用地每亩奖励5000元。
二、对新办企业自投产纳税年度算起三年累计每亩工业用地年均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达到4万元以上的,超出4万元部分奖励给企业,奖励最高额度每亩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创国家、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及省著名商标,获此荣誉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奖励政策外,县政府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对县域经济支撑力大的项目,有关优惠措施另行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优惠措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