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乡直单位:
《万全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全乡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万全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基层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利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乡建设管理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将发改(2016)9号)、县纪委《关于印发〈将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将纪〔2009〕24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乡范围内乡、村两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除365足球网站规定应进入将乐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或可由各村(社区)自行组织招标的小额工程项目外,其他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万全乡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负责对村建设工程项目及我乡自行投资建设的项目施工招投标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交易平台和相关服务。招投标中心人员以分管领导、招标办及财政所、经管站、建设所等相关部门人员为准。招投标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1、统一受理乡、村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申请,协助指导项目业主制定招标文书;
2、借助各种媒介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3、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4、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审查;
5、指导、监督招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6、协助项目业主公布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7、指导、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8、对招投标的所有资料实行备案管理;
9、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是指乡、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公用事业项目设施的建设施工。对于单项工程项目发包,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投标。
(一)由乡主导建设并负责实施的单项工程预算审核价3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或由村集体主导建设并负责实施的单项工程预算审核价3万元(含)以上的各项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用事业项目设施、电力管沟管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
(二)其他有必要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或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经乡党政领导会研究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等办法确定施工方(供货方)。
采取自行招标、议标的由乡纪委派员进行指导监督,招投标结果报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经乡党政领导会议或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概算书,设计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不违反乡总体规划、道路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村庄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书;
(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比例不少于75%;
(五)有明确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中标和标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招标由招标业主向招投标中心提出委托招投标申请,填写《万全乡村招标项目申请表》、《万全乡工程项目招投标授权委托书》。招投标中心要组织对相关申报文书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立即组织展开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投标中心通过乡、村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项目,报乡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采用特殊专利或专用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乡党政领导会议研究通过,报招投标中心核准备案后,可进行议标。
(四)涉及抢险救灾的,可经乡主要领导同意后先行议标、实施抢救。
第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到报名截止时间,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凡是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均可按照公告要求向招投标中心确定的项目招投标代理提出投标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设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代理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任何投标人信息。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不高于预算审核价的2%取整收取。
投标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取,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方式将款项缴存项目建设单位银行账户(投标保证金不足1万元的可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招投标中心根据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确认投标资格。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原则上,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在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多还少补),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收取。
第十二条 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十四条 项目的招标原则上采用预算价下浮6%-10%,随机摸取号码球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办法。具体招标流程如下:
1、项目业主向乡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万全乡村招标项目申请表》、《万全乡工程项目招投标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项目施工图(含光盘)、预算审核书(含光盘)、银行开户许可证、确定项目工期。
2、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公告时间、答疑时间、开标时间。
3、招投标中心在乡、村公示栏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开标会议。开标的全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现场核验投标人身份。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
(2)招投标中心核验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项目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组织答疑(5分钟)。
(4)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座位编号:由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报名(送达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分别从密封箱中随机摸取一个号码球,招标人登记该投标人摸取的号码球的数字编号,并当众公布每个数字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名称。
(5)将所有投标人代表摸取的号码球投入密封箱,由建设单位代表从球箱中随意抽取一个号码球,再由抽中号码球者抽取的第一个球号所列的数字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抽取的第二个球号所列的数字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人不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中标后提出弃权或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未按时间要求签订合同者,取消中标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6)抽取结果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发布中标结果公示(5天)
(8)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另行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所有投标人均放弃中标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同一工程项目招标连续流标2次以上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议标方式重新进行招标。议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采用竞争性谈判等议标方式仍流标的,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指定施工方(供货方),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乡党政领导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招标投标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招投标申请表、集体研究并确定的会议记录、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施工图纸及预算审核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料、招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签到名单、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表、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招投标中心有权没收其保证金,撤销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从严查处。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招标工作中,招投标双方存在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招投标中心有权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报有权机关对招投标双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涉及项目工程增补的,要预先提出该项目工程增补计划,并预算工程量,经乡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同意,送招投标中心审核备案。
增补金额不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10%的,或该增补工程属不可分割的,经该项目工程建设领导组集体研究后,按原工程中标单价×增补工程量,或增补工程预算造价×(1-原工程下浮系数)确定增补工程金额,由原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建设;增补工程金额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10%的,且可分割另行招投标的,要另行组织招投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监理人员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长期挂名、不到岗到位、任意更换等行为隐瞒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作出查处。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中心不按规定对招投标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造成招标投标档案遗失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作出查处。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保密工作。若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市有权部门投诉。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若上级有关部门对乡村投资项目招投标方式或其他规定作出调整,依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万全乡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