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近期,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夏明旭不服,称自己是执行职务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但法院认为,其作为规划单位主要领导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但仍去执行,应属滥用职权。
夏明旭、刘予永因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虽属国内首例,但他们并不冤枉。
公务员应认真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命令,但对于有错误,特别是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却不应一味地绝对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说,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时,认为上级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提出意见;上级如果仍然坚持决定或命令时,下级公务员必须执行,执行后果只由上级承担责任,下级免责;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下级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这样的决定或命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夏明旭和刘予永作为规划部门的领导干部,应知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对于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会议纪要”,其正确的做法,应是向上级指出“会议纪要”问题之所在,请求改正或者撤销这份“会议纪要”。夏明旭和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内容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去执行,其行为应属于滥用职权。下级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即公务员执行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夏明旭和刘予永因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公务员一方面必须坚决认真地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要在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之前,进行合法性鉴别,正确对待、依法处理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
(来源: 长江网 作者: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