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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将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一、我省平价商店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省平价商店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规范建设三个发展阶段:2011年7月,我省在福州、厦门开展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同年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向全省推开;201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2〕7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平价商店建设进入规范化建设阶段。在2011年下半年物价上涨时期、2012年3-5月低温阴雨天气期间、2016年春季寒潮期间以及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全省各地的平价商店均启动了平价销售措施,与其他控价机制共同发挥了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截止2017年11月底,全省平价商店共有499家。

  二、修订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环境和部分政策规定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在设立流程、资金保障、启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出现了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中关于“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合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依法调控、联动调控和精准调控”和“发挥平价商店作用,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价格调控模式”的要求,更好地保基本、惠民生,有必要对平价商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

  修订稿保留了原暂行办法“总则”、“设立”、“运行机制”、“引导与扶持”、“考核与监管”、“附则”等六个章节的基本框架,修订的基本思路有四点:

  一是与现行政策制度相衔接。如修订稿第一章根据十九大报告中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要求,增加了“平价商店建设要体现保基本、保稳定、保供应,既要尽力而为、反应灵敏,又要量力而行、保障适度”的内容。第二章将平价商店原来的行政审批方式修改为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程序确定;删除了流动平价商店、允许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城内随时停靠等不符合文明城市要求的内容。第四章根据闽委发〔2016〕8号文件规定,在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向社会征收后,将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是提高调控时效和精准度。如修订稿第二章取消了对平价销售种类的数量约束,以适应目前单品种农副产品价格异动相对较多的实际情况,避免分散调控;第三章对达到既定涨幅条件启动平价销售的审批环节作了简化,以利相关地区抓住最佳调控时机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三是更多地服务“放管服”。如修订稿第三章相对弱化了启动条件的全省统一性,提高了各地启动平价销售的灵活性;第五章增加了主管部门在平价商店协议期内、协议期满两种不同时期的管理方式,同时根据《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的规定,增加了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处置措施。

  四是吸纳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如修订稿第三章增加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时,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内容,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回应群众诉求的主动性,也是对近几年全省许多地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四、主要创新

  一是动态规划建设数量,扩大平价商店覆盖面。在原来以单位面积规划建店数量的基础上,增加按人口数规划建店数量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2年的平价商店建设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中要求“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以内至少有一家平价商店”,按此规定我省平价商店只需规划300家左右,但由于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实际调控效果不够理想。修订稿第六条在“6平方公里”基础上增加了“每5万人口”,那么我省的平价商店规划数量就要达到500家左右(目前全省有499家),更能适应城镇化发展人口集中的趋势,满足大中型社区居民的生活需要。

  二是更多地放权给地方政府,更精准地实施价格调控。将原来平价销售方案的启动条件由全省统一规定,修改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比省定指标更低的启动条件,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常态化的平价销售,使价格调控工作更贴近当地实际。同时,适当降低综合类启动门槛,食品类启动条件由月同比涨幅8%降低到6%,但相应提高农副产品单种类调控的精准度,蔬菜类启动条件由旬环比涨幅10%提高到15%,并在猪肉、蔬菜的启动条件后分别加上了“猪粮比达到或超过9:1”和“恢复性上涨的除外”,避免出现价格超跌反弹市场自主调节时,却实施不必要调控的现象。

  三是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启动反应速度。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平价商店的资金保障和货源调运,积极支持平价商店的建设和发展。为了优化审批环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在达到既定的涨幅条件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启动平价销售方案,同时将启动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这样可较好地把握调控时机和提高调控效率。

  五、下一步工作

  省物价局作为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要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督促各地对照新办法及时修订本地区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加快完善管理系统,便于全省一盘棋加强管理、推进建设。二是对全省平价商店建设、运营情况开展督查,总结推广经验,查找和纠正不足,进一步完善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好稳物价、惠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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