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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足球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原机床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5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古镛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原机床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365足球网站办公室
2017年1月

  
将乐县原机床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变原机床厂棚户区住房简陋、居住环境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等现状,决定对原机床厂棚户区进行改造。为更好地维护棚户区改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和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计划经过二年时间完成原机床厂棚户区改造建设,使居住在棚户区中改造户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古镛镇龙池社区居委会为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负责该地块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统一实施。
(三)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群众的住房问题。
  (四)本着“政府引导、居民自主、部门协同、依法改造”的工作思路,成立原机床厂棚户区自改委员会,自改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等具体工作。
  (五)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联户联建(委托代建)安置套房或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规划区内按60平方米宅基地自建可安排66户,占地240平方米的5层小高楼2幢(16套)。
  (六)凡在本棚户区改造安置范围内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手续的居民住宅适用本《方案》改造安置。
  三、改造项目及实施单位
  (一)建设项目:原机床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主体:365足球网站。
  (三)征收部门: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古镛镇龙池社区居委会。
四、改造范围和基本情况
  原机床厂原职工住房及周边地块,总用地面积约24000平方米, 其中原住房范围用地面积20231平方米,需征用土地面积2137平方米,国有已收储未使用地面积1638平方米。共有职工私人住房78幢,县国资公司公有住房3幢,被改造建筑面积约4030 平方米(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五、改造时间及工作步骤
  (一)改造时间:2016年8月1 日至2017年12月 31 日。
  (二)工作步骤:
  1. 调查摸底宣传筹划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2. 棚户区改造意向书签订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
  3. 棚户区改造方案草拟、征求意见、产权确认、公示、修改方案及征地阶段(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8日)。
  5. 搬迁交房阶段(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15日)。
  6. 土地平整、建房等项目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六、改造补偿安置办法
  (一)选择统规自建房补偿安置的:
  1. 宅基地安置用地面积标准户型60平方米/户,宅基地安置用地面积以被改造房屋土地产权证为准,用地实行1:1调换;原宅基地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收储后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按4180元/平方米;原宅基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按3800元/平方米购买。
  2. 新安置的宅基地严禁转卖,用地性质保持原宅基地性质不变,被改造户自行承担建房费用。
  (二)选择产权置换(套房)补偿安置的:
  1. 联户联建:自行组合4户为一幢(占地面积120平方米),联户联建安置房,被改造户自行承担建房费用,建成后自行分配住房。
  2. 产权置换:被改造户选择楼梯房安置但因联建确有困难,可委托部门代建安置房,代建楼房实行产权置换一套楼梯房(面积约120平方米)。代建楼梯房置换标准为:原宅基地面积按1:2进行置换安置房面积,置换后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以产权证为准),不足部分面积按2200元/平方米优惠价购买(选择三、四层户型面积不足部分价格按226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置换后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以产权证为准),超出部分面积按226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收储。产权置换的,可购买安置房一层杂物间一间约30平方米,价格按成本价900 元/平方米(杂物间不办理产权证)。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按原房屋土地证面积418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收储。
  (四)不给予补偿安置的:
  1. 棚户区被改造户的地面房屋、二次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及线路迁移等费用一律不另行补偿。对于地面房屋、二次装修,若被改造户有需要部分,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使用。
  2. 对改造安置户在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设、临时性搭建及地面青苗不给予补偿,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清理。
  七、选房(宅基地)原则
  在协议签订完毕、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地面平整规划后进行统一选宅基地,安置房建成后统一选房。
  (一)在宅基地选择位置上按原房屋座落排数对应新规划排数。前排选后有多余宅基地的并入后一排人员选择,以此类推。在本排内按积分高低顺序选宅基地。
(二)在选房(宅基地)顺序上按积分高低顺序,即按签订改造安置协议和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宅基地),对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间、搬迁交房时间实行综合评分。按积分从高至低确定选房(宅基地)序号,以序号先后依次选房(宅基地)。同积分的按抽签确定选房(宅基地)先后序号。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在规定时间内(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8日,含2017年1月5日前)签订协议的得基本分50分。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倒扣5分。
  2.在规定时间内(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6日,含2017年4月1日前)搬迁交房的得基本分50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交房的,每逾期一天倒扣5分。
  (三) 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房动工前,被改造户先预交按安置120平方面积不足面积差价款的30%,杂物间先预交1万元。
  (四)确定选房(宅基地)前,被改造户按实施单位通知的时间交清安置地(房)差价款,交清后才能进行选房(宅基地)。
  八、建房手续和不动产权证办理
  自建房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建房手续和新办不动产权证费用由建房户自行承担。新办房屋不动产权证上的户名原则上保持与被改造房屋“两证”户名不变,若户主年迈或已故的,确需转给子女等人继承(或赠予)的,必须由原户主的有关财产继承人签订协议,并通过司法公证,补交相关税费,且费用自理。
  九、棚户区内被改造户应在协议签订前主动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证、房产证原件;
  (四)与改造安置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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