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经乡两委研究,制定《光明乡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光明乡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光明乡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以集体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资金、村民集资以及企业(个人)赞助或捐赠等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
乡经管站、乡村建站、乡水利站、乡公路养护站等所站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管;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和监督。
三、操作程序
1、项目申报。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预算编审。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造价3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费用由业主自行解决),再由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预算审查。
3、项目招标。项目工程预算经审核和审查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工程预算造价3万元—50万元的项目,须进入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单项预算造价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4、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订立书面合同,严禁订立“阴阳合同”。项目合同签订后,即报乡招投标管理中心管理。
5、施工监管。相关所站和行政村应重点加强工程质量、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项目变更等监管,做好相关记录,并接受群众投诉。重大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应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6、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编制竣工图,完善竣工资料,建立档案。
7、工程结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重要工程应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经乡政府同意后,简易程序项目可不实施工程造价审核。项目结算资料由所负责的相关所站安排送审。
8、资料存档。工程项目完成后,相关所站应将项目申报审批、工程招标、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监管记录、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金拨付等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按规定存档,并整理一套完整资料报乡招投标管理中心存档。
四、财务管理
工程款发票应以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支出凭证。工程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资金。如建筑安装工程备料款或设备采购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但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85%,工程完工并结算审定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工程资金应通过转账结算,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拨付。1、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3、未经预算审核或结算审计的;4、未使用正规税务发票的;5、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6、工程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六、责任追究
凡发现有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1、本实施意见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